(2017)闽01刑更5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赖坤城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坤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577号罪犯赖坤城,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1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坤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92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坤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赖坤城前次减刑时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赖坤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赖坤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赖坤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坤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舒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