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玉莲申请执行郑海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莲,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海亮,男,193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李玉莲申请执行郑海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玉莲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玉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丰审判员  银 玲审判员  郑艳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增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