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玉莲申请执行郑海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莲,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海亮,男,193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李玉莲申请执行郑海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玉莲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玉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丰审判员 银 玲审判员 郑艳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增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