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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仁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仁华,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杨仁华,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XX,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仁华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XX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17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杨仁华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案中被执行人XX尚欠申请人杨仁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及判决所确定的相应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孟斯审判员  郑华忠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州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