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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终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冬保与李列云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冬保,李列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民终9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冬保,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住址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来,怀化市鹤城区金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列云,男,汉族,1955年3月11日出生,农民,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上诉人郑冬保因与被上诉人李列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12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冬保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1.3万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错误,以上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悖于法律规定。李列云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郑冬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退还原告现金7.5万元;2.支付占用原告租赁地配房出租所得租金3.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一审诉讼中,郑冬保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放弃前两项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列云支付租赁协议无法执行损失11.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因开发舞阳公园项目,团结村6组的部分地被征收。2013年10月28日,郑冬保(乙方)与李列云(甲方)签订《露天地皮租赁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李列云将位于舞阳公园中的一块露天地皮出租给郑冬保使用;租赁面积为2000平方米;每年租金6.6万元;租赁期限为五年,从2013年1月18日至2018年10月28日;经村委和李列云同意,租赁期间,郑冬保在租赁地任意架棚修路,李列云保证物流畅通。该协议第六条还约定“架棚、整地、修路、整个造价大约12.5万元左右,如租赁期五年未满,甲方必须无条件按12.5万年均退还给乙方,每年2.5万元。”该协议中的租赁地位于舞阳公园内,该租赁地已被政府征收。郑冬保于2013年9月28日向李列云支付了租金2.2万元,于2014年10月28日向李列云支付租金6.6万元。协议签订后,郑冬保在该租赁地上搭建了编号为WY-04、WY-09+5、WY-09+6的厂房。2015年9月15日,怀化经开综合执业法局在租赁地竖立《关于舞阳公园项目内违建房屋拆迁的公告》告示牌,要求该项目内的业主或出租户于2015年9月30日前自行全部拆除,从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16年1月16日,郑冬保将厂房货物全部搬离。此后郑冬保曾多次找李列云协商,要求按租赁协议第六条约定退款,李列云拒不给付。郑冬保诉之法院,形成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郑冬保与李列云签订的协议中的租赁地的使用权已归国家,该协议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该协议无效。本案中,李列云在签订协议时隐瞒相关事实,存在过错,应向郑冬保赔偿郑冬保因此受到的损失,但郑冬保应提供相应的具体的依据。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因此协议中的条款均为无效,郑冬保要求李列云赔偿损失并未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郑冬保要求李列云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郑冬保要求李列云支付租赁协议无法执行损失11.3万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郑冬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原告郑冬保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郑冬保与李列云签订《露天地皮租赁协议书》,李列云将国家已经征收的土地以个人的名义出租给郑冬保使用并收取租金,郑冬保擅自占用国家的土地修建违法建筑物,故郑冬保与李列云签订的租赁协议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协议系无效合同是正确的。由于郑冬保未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所要求李列云赔偿的损失情况,故一审判决驳回郑冬保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郑冬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郑冬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冷旗帜审 判 员  王文利审 判 员  彭湘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