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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更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赵丹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564号罪犯赵丹,吉林省四平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2011年11月30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东刑公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交付执行。2014年11月10日经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2月4日经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2017年11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赵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二○二0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志成审判员  裴小明审判员  陈兆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海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