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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薛贇与费明德、王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贇,费明德,王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3786号申请执行人:薛贇,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费明德,男,194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王玉兰,女,194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薛贇与被执行人费明德、王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5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费明德、王玉兰应给付薛贇人民币407300元(未含利息),但费明德、王玉兰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薛贇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费明德、王玉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费明德、王玉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费明德、王玉兰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费明德、王玉兰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费明德、王玉兰共同共有的上海市曹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现已依法查封。查得被执行人费明德、王玉兰有养老金,现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费明德养老金账户。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费明德、王玉兰有其他登记的财产。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费明德、王玉兰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费明德、王玉兰名下房产系唯一住房,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费明德的养老金亦不能一次性履行义务。现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薛贇,申请人薛贇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378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