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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沈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晓燕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481执3308号被拘留人:沈晓燕公民身份号码:×××184X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沈晓燕(2016)浙0481执330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沈晓燕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