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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7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宋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宋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754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光聚,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高卓,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哲。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宋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