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贺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520号罪犯李贺,吉林省长岭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2010年9月29日,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白洮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2日经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6年2月4日经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满日期至2020年5月12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2017年11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二○一九年八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志成审判员 裴小明审判员 陈兆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海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