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苏利臣、李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利臣,李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76号申请人:苏利臣,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李召,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苏利臣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召所驾驶的鄂A×××××号小型普通货车(价值约6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苏利臣提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存单(账号:12×××75)数额陆万元整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李召所驾驶的鄂A×××××号小型普通货车(价值约60000元);二、冻结申请人苏利臣所提供的的担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存单(账号:12×××75)数额陆万元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兴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雪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