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国华与被执行人烟台思维生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国华,烟台思维高科生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1688号申请执行人:陶国华,女,汉族,1969年9月8日生,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烟台思维高科生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招执字第49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思维高科生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烟台思维高科生化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思维高科生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