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81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毛寿明与杨耀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寿明,杨耀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4174号原告:毛寿明,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杨耀世,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寿明与被告杨耀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寿明在本院指定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期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肖人民陪审员  罗方忠人民陪审员  俞绍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柴燕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