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毛寿明与杨耀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寿明,杨耀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4174号原告:毛寿明,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杨耀世,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寿明与被告杨耀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寿明在本院指定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期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肖人民陪审员 罗方忠人民陪审员 俞绍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柴燕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