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执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哈尔滨道外区玉海木材经销部与王其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道外区玉海木材经销部,王其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道外区玉海木材经销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333号C-4号板材1号床。经营者:赵海滨,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15号龙信家园2栋1单元4楼2门。被执行人:王其昌,男,196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福同街共乐小区41栋9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道外区玉海木材经销部与王其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道外区玉海木材经销部的债权额为91,749.00元及利息。哈尔滨道外区玉海木材经销部未能提供王其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王其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王其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