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申执自贡市大安区张家坝锶盐化工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0302执734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自贡市大安区张家坝锶盐化工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自贡市大安区张家坝锶盐化工厂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6)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自贡市大安区张家坝锶盐化工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