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林健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林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华西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546186-5。主要负责人:吴俊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健,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与林健银行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3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林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健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健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