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1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兰星民与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星民,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兰星民,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长征路563号。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星民与被执行人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兰星民书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云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