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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润鼎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润鼎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仲村物流有限公司,吴加宝,吴开然,吴吴开行,李巧玲,管彦娟,管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269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启阶,理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润鼎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31162-5法定代表人朱士广,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仲村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开行,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加宝,男,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吴开然,男,1979年12月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吴吴开行,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平邑镇工业园。被执行人李巧玲,女,1980年6月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管彦娟,女,1980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管国兰,女,1955年11月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润鼎食品有限公司、吴开行、吴加宝、吴开然、李巧玲、管彦娟、管国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山东润鼎食品有限公司、吴开行、吴加宝、吴开然、李巧玲、管彦娟、管国兰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商初字笫176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对抵押物被执行人山东润鼎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平国用(2007)第154号土地、吴加宝名下的平国用(2005)第646号土地、吴开然名下的平国用(2005)第667号土地及平房字第××号房产委托有权机构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无人购买,以19300000元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以流拍价19300000元抵偿债务(含本金、利息、诉讼费、评估费、流拍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润鼎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平国用(2007)第154号土地、吴加宝名下的平国用(2005)第646号土地、吴开然名下的平国用(2005)第667号土地及平房字第××号房产的所有查封。二、被执行人山东润鼎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平国用(2007)第154号土地、吴加宝名下的平国用(2005)第646号土地、吴开然名下的平国用(2005)第667号土地及平房字第××号房产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池成湖审判员  高崇钧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凤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