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夏仲仟、韩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仲仟,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仲仟,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区。被执行人韩东,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2民初1522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韩东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内难以继续进行(本次应执行260000元,执行费3800元;未执行260000元,执行费3800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82执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