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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水务局、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水务局,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04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水务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67号。负责人胡鑫,局长。委托代理人卞永强,哈尔滨市道外区水务局科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强,哈尔滨市道外区水务局职工。被执行人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水务局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外水限拆决[2017]2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在道外区天恒大街阿什河桥下游以东河道管理范围内私卸残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哈外水责停[2017]2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七日内自行清除所卸的垃圾残土。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哈外水限拆决[2017]2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在2017年4月25日前自行清除所卸残土,恢复原状。逾期不清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2017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下达了哈外水强拆公[2017]2号《行政强制拆除公告》,限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清除在道外区天恒大街阿什河桥下游以东河道管理范围内私卸的残土,并告知被执行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哈外水强执催[2017]2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决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该是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同时结合申请执行人认定的被执行人在道外区天恒大街阿什河桥下游以东河道管理范围内私卸残土违法行为所属的种类。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系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即申请执行人有权自行代为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其认定的系被执行人违法私卸残土的清除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故哈尔滨市道外区水务局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外水限拆决[2017]2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决定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水务局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哈外水限拆决[2017]2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永辉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温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茹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