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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异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丽与武汉市汉华物资供应站、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武汉市汉华物资供应站,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汉平,张炼,湖北汉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如族,张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异90号案外人吴金花,女,195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刘丽,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华物资供应站,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汉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大张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李立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汉平,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张炼,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湖北汉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长湖地4号楼。法定代表人张炼,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如族,男,194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张计平,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华物资供应站、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汉平、张炼、湖北汉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如族、张计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金花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对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富豪花园28号办公楼1-5层房屋租金的扣留、提取保留属于其的份额。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期间,案外人吴金花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吴金花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吴金花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芹审判员 闸 浩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