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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4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员洁飞、员辰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洁飞,员辰让,曹腾飞,赵朱亚,薛晓伟,王陈峡,王XX,任雪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4743号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西段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员洁飞,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员辰让,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州区。被告:曹腾飞,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赵朱亚,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薛晓伟,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王陈峡,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州区。被告:王XX,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被告:任雪亚,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员洁飞、员辰让、曹腾飞、赵朱亚、薛晓伟、王陈峡、王XX、任雪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员洁飞、员辰让、曹腾飞、赵朱亚、薛晓伟、王陈峡、王XX、任雪亚住址及通讯信息,不能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以及被告的地址,经本院核查,无法找到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故该情形属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0元,待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