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庆峰与赵宝利、沈阳隆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峰,赵宝利,沈阳隆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988号申请执行人:朱庆峰,男,汉族,1977年6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县。被执行人赵宝利,男,汉族,1974年1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沈阳隆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55号,组织机构代码73465878-4。申请执行人朱庆峰与被执行人赵宝利,被执行人沈阳隆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2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102民初2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刘皓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奇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