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蔡国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蔡国章,张小红,蔡加福,江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2108-4。代表人:邹绍建,行长。被执行人蔡国章,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张小红,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蔡加福,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丽珍,女,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国章、张小红、蔡加福、江丽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68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执行标的为483174.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蔡国章、张小红、蔡加福、江丽珍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伟雄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俊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