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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洪阳与郑盛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阳,郑盛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洪阳,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郑盛义,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洪阳与郑盛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杭淳商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洪阳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郑盛义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洪阳案款306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6992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5706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洪阳如发现被执行人郑盛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