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4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霄鹏诉王晓龙、林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霄鹏,王晓龙,林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1102号原告:徐霄鹏,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告:王晓龙,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告:林艳红,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原告徐霄鹏与被告王晓龙、林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徐霄鹏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霄鹏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徐霄鹏负担。审判员 张 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澎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