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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9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喜全与侯明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全,侯明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071号原告陈喜全,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张铧,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明山,男,42岁,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在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喜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