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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国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廊坊三联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孙鲁印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国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三联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孙鲁印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1019号原告:安国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药市南大街。法定代表人:肖广申,董事长。被告:廊坊三联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鹏道26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建,经理。被告:孙鲁印,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安国市。安国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鲁印、廊坊三联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安国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国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安国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志军审判员  王 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