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5232号原告:×××,女,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杰,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住威海市环翠区。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雨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