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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5232号原告:×××,女,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杰,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住威海市环翠区。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雨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