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六元申请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六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820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834774272P,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法定代表人朱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汪六元,男,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汪六元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苏0118民督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汪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款38523.34元、保费3537.66元、违约金32590.75元、违约金及诉讼费166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5000元,除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法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光虎审判员 卜志良审判员 祁武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旻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