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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在兵、李在会、李雪华、李在秀与李在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在兵,李在会,李雪华,李在秀,李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658号申请执行人李在兵,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在会,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雪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在秀,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在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在兵、李在会、李雪华、李在秀与被执行人李在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在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在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县人民中路支行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后兑现四申请执行人,余款及应承担的诉讼费,被执行人李在勇拒不履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