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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苏勤申请执行李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勤,李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210号申请执行人苏勤,男,汉族,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向亮,男,汉族,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勤执行被执行人李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苏勤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民初2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凌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