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彩会、尚二平等人金融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彩会,尚二平,李元,陈鹏,崔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73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彩会,女,198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尚二平,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执行人李元,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陈鹏,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崔小龙,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彩会、尚二平等人金融合同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7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0月12日按月利率9.9千分‰计算,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4.85‰计算)被执行人李元,陈鹏,崔小龙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白彩会,尚二平负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及申请执行费91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小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