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郑君与李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君,李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郑君,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李川,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住天水市秦州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郑君与被执行人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给被执行人送达(2017)甘0502执恢17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川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李川偿付申请执行人郑君借款13000元及诉讼费公告费83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