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6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志雷与刘卫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雷,刘卫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6437号原告:张志雷,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刘卫卫,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雷撤回对被告刘卫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少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