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2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项晶珍与郑享、吴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晶珍,郑享,吴儒,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2277号原告:项晶珍,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郑享,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吴儒,男,年龄不详,住址不详。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宁康西路341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4792948X。负责人:余恭勤,经理。原告项晶珍诉被告郑享、吴儒、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浩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10月19日,原告项晶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项晶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晶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8元,退还原告项晶珍。审判员  王浩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慕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