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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淮安美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美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催6号申请人:淮安美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MLJXG67),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申请人淮安美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3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104000522820792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3710.3元、出票人为赛纳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安阳印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淮安美侬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22日、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瑞安市支行营业部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安美侬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申请人淮安美侬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美琛审判员  苏其训审判员  倪松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乐子?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