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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5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吉虎与孙海军、马忠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吉虎,孙海军,马忠平,潘存军,金学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5民初1086号原告:何吉虎,男,汉族,1976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被告:孙海军,男,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被告:马忠平,男,汉族,1977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被告:潘存军,男,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被告:金学刚,男,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原告何吉虎诉被告邢海军、马忠平、潘存军、金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何吉虎于2017年10月21日以原、被告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吉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吉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为1650元,由原告何吉虎负担。审 判 员  胥 维代理审判员  樊玉伟人民陪审员  王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晓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