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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盈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盈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89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4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詹建荣。委托代理人:林慧敏、岑景源,均系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盈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00号5楼538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新良。委托代理人:刘博然,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盈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解除双方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的《南海区公有物业租赁合同》;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上列合同项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西路32号1幢二、三、四楼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6年5月1日起至前述腾退义务履行之日止按每月46000元计算租金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6年6月1日起至前述腾退义务履行之日止按每月10000元计算的管理费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支付的保证金232860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且被执行人应付还案件受理费3566.45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腾退上述房屋的事项,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已经腾退完毕;另外,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租金、管理费的事项,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亦已经停止经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定申请执行人三天内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用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18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林伟全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文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