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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执3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任富元犯骗取贷款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富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361号之二被执行人:任富元,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任富元犯骗取贷款罪一案,本院(2015)东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任富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罚金100万元、退赔被害人损失美元257.82万元。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任富元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任富元的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辖区内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调查,对查明的银行存款1000元扣划退赔被害人后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任富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