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8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临沂兴瑞商贸有限公司、李彦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兴瑞商贸有限公司,李彦成,徐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855号之二申请人临沂兴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城德胜社区大门东侧。法定代表人:杨瑞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彦成,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执行人徐焕英,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兴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彦成、徐焕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彦成银行存款7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