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2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哈尔滨市道外区鹤腾木板材经销批发部、郭绍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哈尔滨市道外区鹤腾木板材经销批发部,郭绍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2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311978********,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中兴路新宁巷****号。委托代理人李效桐,黑龙江法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鹤腾木板材经销批发部,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333号B20号。被执行人郭绍堂,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身份证号2321311962********,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路红旗试点新区**栋*单元***室。本院在执行王志强与哈尔滨市道外区鹤腾木板材料批发部、郭绍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查,被执行人郭绍堂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绍堂在银行的存款(数额及冻结期限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昭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