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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临沂兴瑞商贸有限公司、李彦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兴瑞商贸有限公司,李彦成,徐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855号之一申请人临沂兴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城德胜社区大门东侧。法定代表人:杨瑞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彦成,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执行人徐焕英,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兴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彦成、徐焕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彦成名下的鲁Q×××××福特牌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