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梅肖英、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肖英,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管柏成,颜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梅肖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建民,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881000021122),住所地:江山市峡口镇柴村。法定代表人:管柏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管柏成,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被执行人颜梅华,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梅肖英与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管柏成、颜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梅肖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义务人管柏成、颜梅华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义务人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管柏成、颜梅华支付保全费32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管柏成、颜梅华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有8个,案件标的3599423元。被执行人管柏成、颜梅华与案外人张建国、吴益梅、毛飞按份共有的位于杭州市××城区××层的房产已在本院(2016)浙0881执2699号案件中处置完毕,不足以清偿抵押债务。2017年10月17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管柏成、颜梅华所有的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广场××、2017商的店面,因本案无首封处置权,该财产未能处置。同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管柏成、颜梅华在江山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投资股权,但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9月30日,本院(2017)浙0881执1600号案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50元,用于支付被执行人关联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和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管柏成、颜梅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另查明,被执行人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管柏成、颜梅华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理财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明信息及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梅肖英,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管柏成、颜梅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