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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6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庆杨与文高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杨,文高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637号原告:张庆杨,男,199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文高泽,男,199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张庆杨与被告文高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庆杨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杨撤回对被告文高泽的起诉。费25元,由原告张庆杨负担。代理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寇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