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6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庆杨与文高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杨,文高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637号原告:张庆杨,男,199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文高泽,男,199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张庆杨与被告文高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庆杨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杨撤回对被告文高泽的起诉。费25元,由原告张庆杨负担。代理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寇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