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与李民军、马婷、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李民军,马婷,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9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负责人:肖杨,行长。委托代理人:汤洪玉,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民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婷,女,汉族。被执行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何俊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与李民军、马婷、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四川省德阳市旌湖公证处(2017)德市旌证执字第2-1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55413.53元、利息14048.07元、手续费2491.62元、滞纳金451.00元、出具执行证书费210.00元、律师代理费7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民军所有的川FKR7**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帐户。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李民军定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每月偿还本金5000.00元,2018年3月31日前偿还剩余本金30413.53元;2、律师代理费、出具公证文书费、利息及其它费用(利息、手续费、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被执行人李民军定于从2018年4月起每月偿还5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2、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李民军承担。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83执991号案件的执行。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