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执30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孔献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孔献义,郑林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30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钱平。被执行人孔献义,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郑林微,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孔献义、郑林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各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但各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进行布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孔献义名下牌号为浙C×××××昴科雷GXL牌汽车,以及登记在被执行人郑林微名下牌号为浙C×××××名爵牌汽车,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江丕林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心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