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刚、马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刚,马玲,张昆雷,李国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3254号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韩龙,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该公司员工。被告:方刚,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马玲,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张昆雷,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李国峰,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刚、被告马玲、被告张昆雷、被告李国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祝 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亚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