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6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孙金山,孙寿山,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被执行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金山。被执行人:孙寿山。被执行人: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在广饶农商行账号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胜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聪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