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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7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平阳县来信纸箱厂与浙江奥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来信纸箱厂,浙江奥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7785号原告:平阳县来信纸箱厂,住所地平阳县万全镇宋桥加油站旁。经营者:缪来信,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浙江奥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经济开发区鞋业园区C区12幢。法定代表人:翁小平,负责人。原告平阳县来信纸箱厂与被告浙江奥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平阳县来信纸箱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阳县来信纸箱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陈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兆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