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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周芹与徐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芹,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773号申请执行人周芹,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徐彬,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钢城第四中学教师,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岸民初字第021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6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徐彬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权胜 来源: